公正   权威   独立   高效

受案范围

盐城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国内仲裁案件,具体范围是: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房地产交易、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等)产品质量、建设工程、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期货、证券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涉外仲裁案件当事人自愿选择本会仲裁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员

第二届盐城仲裁委员会为公平、合理地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郑重聘请北京、南京、常州和盐城等地的156名法律、经贸、科技等领域的高级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和在仲裁、审判、经济管理工作中经验丰富、公道正派的人士及市场经济的专家,人才担任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被任何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包括首席仲裁员,都将独立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回避,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回避。

审理

仲裁案件的审理,应遵循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为当事人解决纠纷。

仲裁案件依法独立进行审理,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案件的审理程序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的规定进行,实行不公开审理、为当事人保密的原则。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不包括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的时间和公告期间)内结案,涉外案件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应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75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一律平等,都有充分的机会陈述各自的观点和主张。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法律。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仲裁庭在进行仲裁过程中,可以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在当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实和是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节书或裁决书。调节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践表明,仲裁与调节相结合可以发挥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和长处,简化程序、减少成本,更快更有效地解决纠纷,提高结案率和自动履行率,有利于促进争议各方的继续合作和共同发展。

裁决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仲裁庭的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争议的问题先行裁决或部分裁决。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1000元以下部分

 

最低不少于70

1000-50000

4.5%

7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

以上部分的4.5%

50001-100000元

3.5%

2305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

以上部分的3.5%

100001-200000

2.5%

4055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

以上部分的2.5%

200001-500000

1.5%

6555元加收争议金额200000

以上部分的1.5%

500001-1000000

0.7%

11055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

以上部分的0.7%

1000001元以上

0.4%

14555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

50000元以下

300

50000元以上 (含)

案件受理费的15%

 

城仲裁委员会设在江苏省盐城市迎宾南路33号(盐城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大楼三楼西),具有良好的设施和进行仲裁的工作条件。

盐城仲裁委员会通过公正、廉洁、高质量、高效率地仲裁经济纠纷,开拓仲裁业务,赢得社会信誉。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监督之下,盐城仲裁委员会将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为优化投资环境,稳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盐城仲裁委员会将竭诚接受各方的仲裁申请,公正、及时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仲裁服务。             

盐城仲裁委员会

   组织机构

盐城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经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江苏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仲裁机构,于1997122日成立。20021122日依法换届,组成第二届盐城仲裁委员会。

第二届盐城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11人组成,任期五年。盐城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为仲裁委员会常设机构。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内设行政联络部、案件受理和仲裁服务一部、二部,负责仲裁案件和处理日常事务。

盐城仲裁委员会遵循中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按照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的规定,以仲裁方式受理和独立、公正、合理、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协议

盐城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盐城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和经济贸易各界推荐下述仲裁协议的示范格式:

       

 

一、经济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仲裁协议示范格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同意由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单独签定的仲裁协议示范格式:

甲方:••• ••• ••• ••• ••• •••    乙方:••• ••• ••• ••• ••• •••

双方同意,原把× × × × × × × ×争议提交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地址:中国、江苏、盐城市迎宾南路33号三楼

邮编:224001

传真:(05158377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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