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违规投标就取消谁的资格

——对违规投标单位实施取消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探讨   

目前,我国的招投标工作总体向良性方向发展,但仍有个别单位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招投标活动中进行不法活动。如个别投标单位为了获得项目的承包权,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采取“先斩后奏”的办法,即在项目开始阶段,先行施工,然后采取各种手法组织假招标来蒙混过关。行政监管部门发现此类违规行为后,一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结束后,考虑到工程施工的连续性,为了减少更换施工单位给工程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行政监督部门大多为这些工程补办招投标手续。这时,违规单位往往主动、积极地补办手续,投标单位甚至替招标单位势付罚款,与先前的规避态度大相径庭。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经济利益驱使。对违规单位而言,他们从工程承包权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大于受到行政处罚后支付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实施规避招标行为中的招标人可处以合同价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的罚款,这与投标单位从工程中获得的百分之五到十的利润相比确实微不足道,所以会出现投标单位不惜为招标单位势付罚款的现象。个别违规单位通过先处罚后办手续这一手段,还能减少招标费用和时间。由此给被处罚单位造成一种错觉,也给整个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带来一种不良风气:抢先开工,只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罚款,就可以获得工程的承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章的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资格并予以公告。

投标人不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招标,为了获得承包权不惜以罚款为代价抢先开工的行为,与招标人的配合或默许是密不可分的。这种行为实际已具备了“串通投标”行为的构成要件,完全可以认定为“串通投标”。因此行政监督部门完全可以按照该条款对此类违规单位处以行政罚款的同时,给予取消投标单位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取消投标单位投标资格仅是对投标单位经营范围的一种限制,被限制的单位虽然不能参加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仍然可以通过商务谈判等方式承接非必须招标项目。因此该处罚不属于停产、停业范畴,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听证程序。

通过对违规投标单位实施取消一定期限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加大对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净化工程招投标市场。

通过实施取消违规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可以加大对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改变个别市场主体对行政处罚“以罚代管”的错误观念。同时可对工程招投标市场起到震慑作用,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改变单一的行政罚款手段,增加违规单位的违规成本。

通过实施取消违规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可以改变现有招投标行政执法领域以行政罚款为主的处罚方式,丰富行政处罚手段。对于一些违规情况严重,后果恶劣的违规单位,在行政罚款的基础上适时采取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手段,不仅对违规单位能起到现时性的惩戒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对今后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以达到加大违规单位违规成本的作用。从而通过经济利益这一有效的杠杆来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

实践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行政,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

通过实施取消违规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可以更好地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于行政监督部门而言,适时开展此项工作,不仅可以完成法规的要求,更可以保障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

适时采取取消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举措,对于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摘自《中国建设报》2003.7.29

返回

 


 

版权所有:盐都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5-8422936 8423283 8422148 E-mail:ydzbb@hotmail.com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新区建设大厦一楼    邮编:22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