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程造价综合税率的通知

盐建价字[2004]35号

20041220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盐地税发(2004)105号关于《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业地方税收管理的通知》的精神,从2004年9月1日起,对盐城市市区范围的各类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及修缮工程按工程收入总额的0.55%征收地方税收基金。该基金应列入工程造价,计价税率并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盐城市区(包括市区、市经济开发区、盐都新区)各类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及修缮工程,综合税率(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各种基金)调整为4.04%。  

    二、各县(市)计税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列入工程造价计税标准如有调整,各县(市)建设局应报市建设局调整后执行。  

    三、从发文之日起,工程投标报价和办理竣工结算,均按调整后的计价税率执行。

    以上通知,希贯彻执行。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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