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

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

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

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

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

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

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