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

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

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

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

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

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