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

 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

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

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

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

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

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

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

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

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

厂、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