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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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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会计监督制度 交易中心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1、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 (1)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本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各单位内部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2、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3、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损毁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报告,请示做出处理。 4、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5、会计人员对下财务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加以制止和纠正: (1)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 (2)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的财务收支; (3)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的财务收支; (4)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 6、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7、交易中心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8、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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