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V4.0》
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招标办(处)、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水平,由省招标办和省招投标协会共同研制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V4.0》(以下简称“新监管系统”)已开发完成,并经过了部分地区的应用测试,目前已达到实际工作的要求。根据今年工作安排,“新监管系统”将在上半年投入使用。为做好实施前的准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监管系统”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和行政监管行为,提高交易中心服务水平的重要基础,承担了招投标信息的采集、存储、发布、查询的功能。新监管系统的实施,是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望各地高度重视,与省招标办密切配合,对代理机构加强指导,确保新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新监管系统”实施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1、系统操作培训。各市应当在要求时间内完成对本市各县(市)、区招标办、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操作培训。具体培训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系统操作培训由省招标办派技术人员进行授课。
2、关于开设用户和授权。用户类型分为两类。一类是招投标监管机构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授权可以查询全部项目信息和企业、人员信息,此类用户采用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登陆;另一类是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可以查询和提交自行招标或代理的项目,此类用户采用插入密码锁的方式登陆。“新监管系统”与“招标代理信用管理系统”的密码锁可以通用,代理机构密码锁已发给全省各代理机构。
3、系统入口和网站信息发布。系统入口已放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www.jszb.com.cn)上,用户可以直接点击“招投标监管系统”图标登陆系统。需要网上发布的招投标信息,统一发布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有关栏目中。已建立本地网站的地区,可以在本地网站上增加系统入口,并发布招投标项目的相关信息。“新监管系统”采用B/S结构,用户直接上网登陆系统就可正常运行,但首次登陆时需注意防止系统被上网助手拦截,发现问题可及时与省招标办或技术支持电话联系。
4、关于原3.0系统的使用。原《招投标监管系统V3.0》使用5年多来,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仍承担着日常项目的信息采集和发布。为保证顺利过渡,在新系统运行正常前,原3.0系统仍保留使用。具体3.0系统停止使用的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5、关于系统功能拓展和完善。新系统功能主要体现在项目全过程监管和数据共享,在项目监管上能够满足各地使用的需要。但由于部分地区在管理方式和流程上存在不同,对于这些差异,各地可以在正常使用新监管系统以后,自行开展一些个性化的开发,以满足本地工作的需要,但不得改变系统主业务流程的设置和内容。
6、关于代理机构、招标办、交易中心工作分工。在系统的使用上,各地应当明确责任,分工负责。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项目信息的录入和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信息进行审核,并指导和管理本地招投标信息系统的应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以及信息的整理和发布。各地要通过统一系统的使用,实现对招标投标过程和监管信息的完整采集,并将采集的信息及时传送到省中心数据库,实现全省的信息共享,为各地和市场各方主体快速、便捷、准确地查询相关信息提供基础条件。
三、实施进度安排
1、培训和用户开设:3月31日前,完成市区、各县(市)招标办、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操作培训,完成招标办、交易中心、代理机构用户开设和授权;
2、4月30日前,完成“新监管系统”的试运行;
3、5月1日起,停止使用V3.0系统,信息发布网站采用“新监管系统”提取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数据。
四、关于个别地区自行开发系统与“新监管系统”的衔接
相关系统研制完成后,各地要按照要求统一使用。个别已经建立并正在使用本地系统的地区,要在4月30日前完成与省中心数据库的对接和信息互通,今后应逐步过渡到使用省统一的系统,并将原系统历史数据向省统一系统进行完整迁移。
五、其他
1、因此项工作准备时间短,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望各市招投标监管部门、交易中心与省招标办紧密配合,认真部署,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2、联系人:省招标办 杨正超 联系电话:025—83346919 传真:83346929。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招标办